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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6-13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913   返回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的优势,服务上海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我校更多的应用性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高等院校是科技知识的主要生产者和创新人才的主要培养者,是企业创新的知识源。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通过以下各种形式,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了解企业的需求,使教师、科研人员在自己的科研方向和学生的培养目标上,真正做到与社会、经济建设主战场相结合,并服务于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
1、鼓励学院利用学校技术成果、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资源与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联合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
2、允许教师和科研人员带职务技术成果到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转化后,其成果由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与企业(单位)共享;
3、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并允许收取兼职费用;
4、通过学生毕业实习、研究生搞课题等各种形式,加强与企业进行产学研联合研究与开发;

第三条、为了充分发挥我校某些学科领域具备的技术优势,紧密与市场需求结合,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化及技术服务,提高为社会、经济服务的能力,学校允许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创办由学科带头人牵头的学科性公司。

第四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中试专项资金”,使我校的技术成果转化得到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五条、校科技管理部门要通过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各种科技项目洽谈会、技术成果交易网、校园网等渠道,努力推介我校的技术成果,并将社会上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需求信息转达给学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建立我校技术成果转化与社会联系的通道。

第六条、为了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凡在从事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期间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的不足部分,可由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研工作量抵充。对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师,在其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据此作为破格条件。

第七条、学校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的精神,对我校技术成果项目的认定、技术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及相关内容作如下规定:
1、市级认定和校级论证  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可实施转化的技术成果,到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进行认定。对未能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成果,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等级、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论证,以确认该项目实施转化的可行性。
2、归口管理  教师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技术合作等形式进行转化。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由校科技处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3、收益分配  职务技术(专利)成果实施转化的税后收益分配,按如下原则执行:项目组占34%,所在学院占33%,学校占33%。
注1、鼓励投资  学校鼓励课题所在的学院、课题组(个人)以自有资金、项目结余经费方式对该成果的转化进行投资,以保证该成果转化的成功率。凡学院、课题组(个人)投资达到注册资金10%的,学校将税后收益由33%降低为23%,其减少的10%用于奖励现金投资者。
注2、学校收益用途  学校取得的税后收益,其中的90%纳入“科技成果中试专项资金”(另定细则),10%用于奖励科技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注3、学院收益用途  学院取得的收益使用由学院自定实施细则,报科技处备案。
注4、个人所得  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技术成果完成人为课题组时,课题组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所得不低于课题组所得的50%,其他成员所得由课题组长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注5、返税分配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后,按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返税规定,其返还税金的80%用于课题组的进一步技术创新,其余20%纳入校“科技成果中试专项资金”。
注6、有效期限  税后收益分配的时限,是指专利的有效期或技术转化合同的有效期内。
注7、兑现保证  学校在获得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所产生的收益后,应保证兑现对科技人员的应得报酬,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科技人员的报酬;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学校将以行政手段进行制约,保证科技人员的应得利益。

第八条、按照科技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对我校持有的技术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该技术成果在不变更职务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由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与学校进行协议约定后,自行转化。协议约定中,学校对该技术成果转化后的收益权属,原则上不低于10%。

第九条、对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含退休教师、科研人员)的非职务技术成果(专利)的转化,也给予鼓励和支持。凡需通过学校给予推广、转化的技术成果,可向校科技处申报,由科技处审核后,签署委托协议,应明确双方责、权、利。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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