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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0-06-13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904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使我校的改革发展适应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校科技创新的层次,提升我校服务于社会经济的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建立若干个上海师范大学科技创新实验室(以下简称创新实验室)。为规范创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创新实验室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创新实验室是依托于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有重点进行高水平应用开发研究与基础研究的科研平台,其任务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创新人才。依托学院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四条 创新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我校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根据校发展规划,申报市、教育部乃至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进一步提升学科、博士点建设水平。
第五条 创新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创新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创新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校长或科研副校长领导的,校办、科技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财务处、设备处、资产处等部门参加的创新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创新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聘任创新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将创新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第八条 科技处是创新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我校有关创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支持创新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创新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创新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校创新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组织审批创新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
(五)组织对创新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
(六)拨发和管理有关经费。
第九条 学院是创新实验室建设的承担单位,配合创新实验室主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创新实验室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遴选、推荐创新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创新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配合科技处对创新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创新实验室验收、考核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创新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科技处。 
(四)对创新实验室的建设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实验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创新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一条 创新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有优势或在上海处于领先地位。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优秀学科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承担单位能保证创新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十二条 鼓励我校具有独特优势的学科进行国内外科学研究,凡能充分利用我校的地域、人员、多学科等优势,又能取得独创性成果的科学研究,也属本办法支持的范围。
第十三条 符合创新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科技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承担单位对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承诺所承担的义务,以承担单位名义上报科技处。
第十四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地考察等工作,根据专案组的论证结论,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批准建立的创新实验室由创新实验室主任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科技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六条 凡通过科技处审定的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应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科技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院建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承担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创新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创新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学校下达给各承担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半年向科技处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承担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实验室主任、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创新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承担单位须报科技处再行审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创新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聘任。创新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4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创新实验室主任采取“2+2”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科技处会同学院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2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创新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创新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9人,其中承担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承担单位聘任,报科技处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第二十五条 创新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创新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并按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考核与管理,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创新实验室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上海师范大学科技创新实验室工作年报》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要配合科技处和设备处每年对创新实验室工作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处组织创新实验室周期评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创新实验室,学校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创新实验室,学校予以黄牌广告直至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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