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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6-13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923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充分利用我校有限资金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并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开展科研的积极性,广开渠道争取校外各类科研项目,进一步推动学校的科研工作,加快学科建设发展,学校特设科研仪器设备专项资助经费,为保证该专项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种类与对象
第二条  本专项经费资助分为科研仪器设备借款资助、重点课题研究资助二类。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借款资助参照上海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借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重点课题研究资助,凡我校教职工牵头申报、获准立项,并到科研处审核备案的国家级、省市部级(含曙光、启明星)等省部级以上课题,可申请本专项经费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手续
第五条  省部级以上立项课题研究资助:资助款项只能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且不超过所购设备总费用的一半。
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专项资助申请书》,由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第七条  经科技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借款者根据计划指标向设备处申请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四章  资助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利用科研专项经费资助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由学校设备处按相关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应对全校开放、共享,以促进学科建设与科研发展。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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