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培育和构建人才高地,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学校决定实施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创新团队的建设目标是:
1、面向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以及人才战略目标,通过在若干优先发展领域的有限主攻方向上,组织、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集聚核心创新资源,构筑人才新高地。
2、通过建设,创新团队能基本具备进入上海市优秀学术群体计划的必要条件,争取进入教育部及国家的优秀创新团队,具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及上海市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并产出一批具有原创性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学术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工作原则
1、研究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探索有利于学术创新团队建设的组织模式和激励机制。
2、培养领军人物与提高团队整体水平并重,形成学术精湛、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学术梯队。
3、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并重,发挥学术创新团队承担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作用,以高水平科研促进高质量教学。
4、全面建设与重点培育并重,在加强全校科研工作基础建设的同时,重点培育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学科方向、能承担重大课题、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凝聚力强的优秀学术创新团队。
5、坚持分类建设、分类评价。在创新团队遴选、建设目标规划、拨款机制和评价验收标准上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术创新团队的主攻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与上海市中长期的科技发展规划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所确定的优先领域,一般设立三个研究方向。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申报,坚持团队建设、平台建设和项目研究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学术创新团队的负责人一般应是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和年龄在45周岁以内(含45周岁)的本校教学科研的全职人员,同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和创新性学术思想、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在主攻研究方向上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并已经取得优秀业绩,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知名度。
第六条 创新团队主要研究成员不少于6名,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40周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成员应占50%以上,以入选各级各类人才计划、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为主体,知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合理,适度吸纳国内外优秀学者作为兼职研究人员。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凝聚而成的研究群体。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学术创新团队以学术带头人所在学院、中心(所)为依托单位组建,由学术带头人提出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创新团队申请书》,由依托学院、中心(所)推荐。推荐名额、当年资助的团队数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八条 科技处、社科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审。获得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学术创新团队提交学校审批,之后公布学校学术创新团队资助名单。
第九条 学术创新团队应以近三年的研究基础为基点制定团队的建设任务,以期通过建设,在科研成果的质和量上有显著提高。学术创新团队获批准资助后,签订《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术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达,实行预算管理,学术带头人负责制。文科每年资助20-30万元,理工科每年资助20-50万元,主要用于:团队运行费和团队成员的科研配套经费,由学术创新团队负责人严格掌握。
第十一条 学术创新团队的运行费,主要用于团队培育过程中必需的费用,如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科研配套经费,主要包括学术团队成员开展前瞻性与原创性项目的研究费用和引进与聘请团队成员的科研启动费。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和运行经费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负责人必须全面组织团队成员积极争取国家科研项目与上海市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学校将根据需要和团队建设情况提供必要的政策性支持。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应当以科学研究与培养人才为主,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依托单位应给予重点关注和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学术创新团队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定团队建设计划和年度研究计划,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等;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成员应精诚合作,大力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并以重大与重点科研项目为载体、以争创高水平科研成果、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建设一流学科与研发基地为主要目标。创新团队应加强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学术活动,特别是与国际一流大学、研究机构与高水平学者的合作交流。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周期为4年,分两个建设阶段,每个阶段均为两年。学校根据《建设任务书》实行中期考核和建设期满验收。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第一个2年建设阶段结束后,创新团队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提交建设进展报告,接受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团队的凝聚力和学术风气,团队的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情况,团队产生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大和重点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以及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等方面。学校将根据考核结果,拨付下一建设阶段的经费。
第十八条 建设期满验收。学术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应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不断提升学术水平和国内外影响力。建设期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优秀的团队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实行“一票优秀制”。即在建设期内,该创新团队成员如评上国家部委级以上创新团队,或有成员评上国家杰青、*、两院院士者,或获得国家三大科技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主持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项目,或主持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者,或主持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者,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可实行“一票优秀制”,在当期考核验收中定为优秀。
第二十条 学术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科研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根据本管理办法更换该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或撤销该创新团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颁布的《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终止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二○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