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产、学、研活动的开展,促进学校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设立上海师范大学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产学研项目”)。
第二条 为规范产学研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师范大学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范围
第三条 产学研项目主要资助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通过该项目研究能够进一步获得横向课题的资助。鼓励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
第四条 该项目申报面向我校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的在职教师,有在研产学研项目的不能申报。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产学研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人同期只能申请一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六条 申请人根据学校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产学研项目申请表》,通过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后,递交科研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风险性及可行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当年度的资助项目及金额,报科研主管校长批准后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产学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与学校鉴定项目合同后,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下达项目经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项目开发研究按计划进行,未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如负责人因故不能执行项目研究的,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按照《上海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中期要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递交给科研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报告及成果材料;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原定指标和合同初步考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鉴定。
第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能够获得资助金额三倍及以上相关学科的横向课题,则认定达到了该项目的考核要求,项目负责人只需填写申请结题报告。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归属及其利益分配等,参照《上海师范大学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其延期或中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