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依托我校的教育部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家有关部门、上海市和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国家和上海市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在人事权和财务权上有相对独立性,人才引进计划单列。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验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相关部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七条 上海师范大学作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3.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学校依照重点实验室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认真组织做好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周期评估工作。
5.为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重点支持资金等实验室专项资金提供不低于1:1的实际经费配套。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每年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支持重点实验室的队伍建设,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重点实验室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1.院系应为实验室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实验场所等各方面力所能及的支持。
2.院系应将实验室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依托。
3.院系应为重点实验室输送高质量的研究生生源。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1.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并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2.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积极组织联合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以获取创新性科技成果为己任,组织申报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
3.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4.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5.以学科建设为己任,促进院系的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
6.配合和促进院系的教学工作,以科研促进教学。
7.加强实验室宣传,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
8.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重要的科研资源,加强仪器设备的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力求最大限度地向全校和社会开放。
9.加强实验室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完备的档案工作,并及时向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状况的有关信息。
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在实验室完成和涉及实验室工作相关的论文、专著、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实验室名称和相关编号。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和相关编号。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应设主任1名,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设立副主任1-2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设立专职秘书1名,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原则上为5年,每年在实验室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制定实验室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规划;负责聘用实验室固定人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按要求定期向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接受管理委员会的考核和检查;定期召开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课题组长会议,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注重吸收有成就的人员来实验室工作,培养青年科技人员,保证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具有合理结构;依据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刊物的出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上海师范大学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其任职条件是: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重点实验室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 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主任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岗位,学术带头人待遇由学校解决。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中每一台单价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或两台单价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或三台单价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专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费按用途分为维护管理费、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维护管理费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学术委员会会议、仪器设备维护和基本科研业务等开支;开放基金用于实验室设立的对外开放课题与国际性科技合作交流的资助;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和绩效奖励等。
第十九条 批准筹建期间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学校推荐任命建设期间的项目负责人,由学校任命,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重点实验室向管理委员会作报告,提交年报,接受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周期评估由实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与实施,考评办法参见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二十二条 凡年度考核优良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按照考核等级发放绩效奖励;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将不予发放绩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命名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09年 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