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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6-30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986   返回


 

举办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是学校与国内外学术界进行合作交流,拓展学术视野、传播与分享学术成果的重要渠道。为了鼓励和支持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加强对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凡以上海师范大学、学校各学院(部门)名义或在校内举办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须向学校宣传部、国际交流处(举办国际、港澳台学术会议)、社科处、科技处申报备案。宣传部负责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登记备案和宣传报道;国际交流处负责相关外事审核与联络;社科处、科技处负责业务管理和会议资源的后期管理。

 

二、关于学术会议管理

1、每年3月为各学院(部门)集中申报当年度学术会议计划时间。纳入年度计划而举办的学术会议,校宣传部予以宣传报道,国际交流处配合签署相关外联事项。

2、举办学术会议的经费,原则上由举办者自行解决,学校不另行资助。确因举办单位经费困难且规模大、影响广的学术会议,学校适当给予资助。

3、学术会议结束两周内,举办者须向社科处、科技处提交相关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小结表、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论文集、会议照片等。

4、举办学术会议申报流程:

国内学术会议:举办者填写学术会议申报表――所属学院(部门)签署并填写汇总表――宣传部备案――社科处、科技处签署――主管校领导审批――社科处、科技处备案――举行会议(会议宣传报道)――会议资料提交社科处、科技处――会议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国际、港澳台学术会议:会议举办者填写学术会议申报表――所属学院(部门)签署并填写汇总表――宣传部备案――社科处、科技处签署――主管校领导审批――国际交流处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社科处、科技处备案――举行会议(会议宣传报道)――会议资料提交社科处、科技处――会议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三、关于学术讲座管理

1、学术讲座的主题和内容须经举办者所在单位(部门)审核。

2、学术讲座须在讲座举办日前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校内讲座登记表”,向宣传部、社科处或科技处备案。

3、讲座主讲人为境外人士的,须先向国际交流处备案后,再向宣传部、社科处或科技处备案。

4、学术讲座结束后,举办者应做好讲座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如有录音、录像资料,送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四、实施

本管理办法(修订)自20146月起执行。2005年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举办学术研讨会管理办法》(修订)、2008年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学术讲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

20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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