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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资助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6-13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1082   返回


 

为进一步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发明创造,促进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和保护,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将拨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资助自主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和保护。

一、资助范围:
1、专利申请实审、登记、年费(批准后3年内)等规费;
2、软件登记费用;
3、植物新品种登记费用;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
5、以上1-4项委托代理费用、专利检索费;
6、其它有关办理知识产权的费用。

二、资助标准:
1、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费标准;
2、专利代理费、专利检索费参照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三、资助对象:
申请人(法人)和权利人(法人)为上海师范大学;即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

四、申请审查、批准和使用程序:
1、向科技处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填报《上海师范大学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表》等;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有关费用的减免和费用资助;
3、填报《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属国家、市不资助部分,学校给予支持;
4、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科技处审核,批准相应资助额度;
5、资助对象在批准额度内凭发票或正式收据,经科技处核实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或转帐手续。

五、其它: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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