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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6-13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980   返回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是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我校各级领导和教师应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管理好学校自主知识产权,促进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服务于国家和上海市的社会经济建设。

第二条、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领导、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学院、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及学校投入资金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鉴定)、科研成果资料归档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条、加强对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管理,做好科技项目立项前的技术查新、专利申请、技术论证等工作,保证科研立项质量。

第五条、加强我校科研合同的管理,完善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审核制度。凡是涉及对外合作科研、接受委托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合同的签订,统一由学校科技服务部审核并以学校名义签约,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学校内各学院、所、中心等非法人单位无权直接对外签署科技合同。

第六条、学校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成果)受我国合同法的保护,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实施均由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对外签署转让或使用许可协议。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申请专利、软件登记、植物新品种登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申请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权和取得软件、植物新品种等登记证书的知识产权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校科学研究奖励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学校鼓励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在读硕士生、博士生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权后,可与导师共享学校的科研奖励。

第九条、学校对教师和科研人员取得职务知识产权的发明、设计、软件制作、植物新品种研究的,其业绩纳入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条、加强我校科研人员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论文发表前专利申请审查。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并逐步建立科技论文发表登记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和科技产业化经费,每年核拨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实施及转化。

第十二条、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学校的校名、校标是学校的无形资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校名、校标用于单位或企业冠名或标记。

第十三条、加强对科技成果的档案管理。对项目的立项、结题、技术成果鉴定、验收、获奖等所有技术文件均应交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四条、各学院、单位要加强对科技秘密的保护,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保密制度严格保密,防止在科技活动中泄露属保密的信息与技术。

第十五条、学校科研和人事管理部门逐步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制度。在学校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中,应约定对知识产权保密的条款,明确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试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师范大学校办发(1999)第06号文颁布的《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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